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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求,新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家庭及生活实际情况、经济赔偿支付能力,经双方磋商,同意当事人刘某、何某等5人以无偿参与秸秆禁烧巡查、向周边群众现身说法、劝导大家不焚烧秸秆等环保普法宣传的方式,“以劳代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下一步,新沂生态环境局将坚持以“修复受损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为底线,积极探索实践“劳务代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让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减轻侵权人经济压力,让环境“破坏者”成为“守护者”,充分调动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难题。
▌说明:本文系整理发布,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新沂生态环境局
▌编辑:小方 审核:天涯